再来看看极权主义政权和施虐者的类比关系,我们不难发现,施虐者会像极权主义政权一样利用各式手段:神秘操控、神圣科学、语言加载、坚持要求纯洁,并强调教义至上。自我威胁毕竟是异类意识形态的表现,所以遭到了最大限度的排斥(要求纯洁)。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斥责除其自身以外的所有事物,施虐者常常会在语言中加人一些过分简单化的、轻蔑的言辞,这些言辞常常没有多少事实依据,不仅贬低受害者本人,而且也贬损受害者的家人、朋友、经历背景及所持观念。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甚至不如维持施虐者脆弱的自我重要(教义至上),而且不允许受害者对此进行挑战,尽管施虐者可能拿不出其所施行为的正当理由。就像神圣科学一样,他的优越性先是被其自身,随后被其受害者认为是理所当然。他利用神秘操控,在其与受害者的关系中极尽所能地建立一种近乎全能、超自然的地位。最后一个主题——决定存亡——无须举例。以英国和威尔士为例,其政府数据显示,每年约有79名儿童死于暴力,这些凶杀大部分由家庭暴力所致。
当然,承认以上观点并不等于否认暴力行为成因的复杂多样。类似地,人类在互相控制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机智”与孔雀或珊瑚礁比起来,同样令人惊叹,尽管这种“机智”很难令人赏心悦目。但自我与自我形象的议题,同自由一样,都是所有关于思想控制手段讨论的核心。为了理解思想控制的种种可能性,很有必要对这些话题进行更深人的研究,我将会在本书第二部分对其进行研究。不过首先还是来看一下洗脑的另外一种情形。
刑讯
第1章中托马斯·克兰默的案例表明,与洗脑相关的各种手段是如何从刑讯所使用的手段中演变而来的。正如彼得·索德费尔德在《刑讯》(Torture)中所指出的,刑讯的手段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然绝不是普世皆同,但通过使用刑讯来撬开嫌疑犯之口、逼其招供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埃及时代,以及希腊罗马文明和中世纪欧洲的律法。”出版于 I486年前后,迄今为止最著名的中世纪政治迫害指南《锄恶利器》中充斥着各种刑讯手段。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法庭(公开)刑讯和公开羞辱总体成下降趋势(福柯的《规训与惩罚》描述了这种变化)。自2002年12月9日起,据联合国网站记载,所列的193个国家中,有四分之三的国家都已签署了《联合国反刑讯公约》或是已成为该公约的协约国。然而今天,很多政权仍在“非官方地”使用刑讯。“国际特赦组织”是最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及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一个组织,其在2002年的一份通讯中称:“《国际特赦组织2002年年度报告》显示:47个国家存在司法外审判死刑;31个国家存在司法审判死刑;35个国家出现‘神秘失踪’;111个国家出现刑讯和虐待案例;至少56个国家存在政治犯。”国际特赦组织“相信真实情况远比统计数据高得多。”
应该注意的是,刑讯是一个多变的、流动的概念。尽管已经形成一个共识,即刑讯的特征是(通常由国家机构)故意施加剧烈的痛苦或不适,但个案的分类则会随视角变化产生巨大差异。朝鲜战争期间的一项关于共产主义审讯手段的研究提到,美国战俘把监狱的饮食,尤其是只允许他们在简短的特定时段内到户外放风,当作“魔鬼式折磨”。然而,欣克尔和沃尔夫在《共产主义对“国家敌人”的审讯和教化》中指出,“向囚犯提供的食物与普通农民或士兵的食物并无差别”。
对洗脑“经典”范例的描述(比如“洗脑”一词的发明者亨特的描述)使洗脑与刑讯之间的相似性变得更加凸显。各种心理及身体刑讯方法都很普遍,尽管欣克尔和沃尔夫评论道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KGB)几乎从不使用手铐或脚镣,也极少殴打身体。真正的身体殴打当然有悖于公开的共产主义原则,而且也违反了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法规。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法规之所以禁止身体殴打,表面上是因为身体殴打违背了社会主义原则,而实际原因则是,在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看来,要使犯人顺从,直接的身体暴力是一种并不奏效的方法”。
但是,身体殴打只是身体酷刑的一个方面而已,“另外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做法是要求犯人在审讯期间一直站立或保持其他痛苦的姿势”。剥夺睡眠、隔离,以及限制可视范围、限制饮食和大小便的方法也会被使用到。这些做法模糊了心理酷刑和身体酷刑的界线;它们所带来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正如亚瑟·科斯勒在《正午的黑暗》(Da W O Tewcrt/ Vo<w)中所展示的那样。欣克尔和沃尔夫提到,“隔离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一样的:将人完全隔离,使人极度无聊,产生焦虑、不确定心理,让人疲劳、睡眠匮乏;遭到排斥、不友好的待遇、难以忍受的压力;以及对顺从的奖励和肯定”,一系列的因素将身体和心理成分混合在一起。当然,有些心理控制的手段并不涉及身体酷刑,但身体酷刑却无疑会产生心理上的影响。
刑讯具有极权主义性质:和洗脑一样,它的目标是控制受害对象。约翰·康罗伊在其关于三个西方民主国家(英国、美国和以色列)之刑讯的书中,举出了刑讯者的如卜具体目标:“获取信息,惩罚、迫使个体改变信仰或忠心所向,恐吓某个社会群体。”其中,第三个目标最易让人联想到洗脑。心理学家埃尔温·斯托布提出,刑讯的动机可能是出于实用上的考虑,如通过恫吓来加强政治控制,或是出于“心理”的原因,如“为了真实的或假想的伤害而进行报复,或渴望建立自己的优越地位、提升自我”。同样,这种对控制的强调也让人联想到对于彻底征服的渴望,而彻底征服正是思想控制的终极梦想。
斯托布说,与其他形式的极端伤害行为一样,刑讯可以“从三个层次进行分析:第一个层次是分析个别施害者的心理;第二个层次可以将施害者和决策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第三个层次的分析可在社会范围内开展的,哪些文化和历史特征引发了容易导致极端伤害行为的心理过程和动机”。接着,斯托布讨论了它的社会心理因素:服从权威、组织内和组织外的区分、意识形态的作用、责任的分散,以及成为刑讯者的渐进性。
康罗伊也强调了刑讯的社会因素。例如,他探讨了其所谓的“可刑讯阶层”,即那些被社会认为可以对其进行刑讯的社会成员。理论上,如果有人问我们是否应该实行刑讯,我们可能都会说任何人都不应该受到刑讯,但在实践中,人们更加灵活多变。康罗伊认为,“如果被施予刑讯之人不是自己的敌人,那么刑讯更容易遭到人们的谴责”“只要‘可刑讯阶层’被限定在社会底层,那么刑讯几乎不会引起多少抗议,越是逼近自家门口,人们越容易进行反抗”,“被社会公认的可刑讯阶层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在刑讯较为常见的地方,司法支持常常站在施害者一边,而非受害者”。换句话说,许多刑讯正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施行的:其中的施刑者知道,他们所处社会的大众对其所作所为要么公开赞成,要么视而不见。通常,这里包含了一种“正义世界”的思想:旁观者认为实施刑讯的当局肯定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他们不太可能是虐待狂(认为当局的这种行为是合理和正义的)。因此,旁观者有意无意地得出一个结论:刑讯受害者肯定是罪有应得;他(或她)因此不值得被尊重。这个结论会导致对受害者的极端敌视,正如诗人布朗宁作品中的旅行者所说:
从未有过一头畜生让我如此憎恨;
他必定因为邪恶而活该受这等罪。
布朗宁,《罗兰少爷临于黑暗塔下》,第83-84行
对无辜者的这种贬损正是刑讯所带来的副作用,常见而悲惨。
※本章小结
在前几章中已经强调过,洗脑完全是一个社会事件,其中不仅需要施害者,也需要受害者。本书中分析的所有社会情境都涉及了意识形态施动者,他们代表了被整个社会广泛认识并认可的各种形式的权威。这种社会认同隐性或显性地为产生影响力的人的活动提供了必要支持。
洗脑并非理性说服,它包含了隐秘或胁迫手段。它从刑讯演变而来,与刑讯有着诸多共同点,很多所谓的对洗脑情境的描述都包含了心理折磨或身体酷刑。洗脑和刑讯都寻求支配其受害者。与洗脑相比而言,刑讯可能不太关心受害者的福利,例如当施刑者已经事先知道受害者将会被处决之时便会如此。然而,洗脑和刑讯都具有极权主义倾向,都从官僚作风的角度——而非自身角度——将受害者当作可以操控的器具;二者都旨在消除受害者的独立身份,因为这种独立性与身体和思想的完全控制不共戴天。
在下一章中,我将探讨不同程度的影响、说服和胁迫,讨论思想控制手段如何发生变化。
Daniel Defoe(1660—1731):英国作家,新闻记者。英国启蒙时期现实主义小说的奠基人,被誉为“英国和欧洲小说之父”。其代表作《鲁滨逊漂流记》创造了与困难抗争的典型人物鲁滨逊。
Elias Canetti(1905—1994):瑞士的现代主义小说家、剧作家、传记作家和非小说类作家,1981年荣获诺贝尔文学奖。
Joanna Bourke(1963—):历史学家,伦敦大学伯克贝克学院历史学教授。
John Buchan(1875—1940):第一代特威兹穆尔男爵,苏格兰小说家及政治家,曾任加拿大总督,代表作有《三十九级台阶》。
Roy Baumeister(1953—):社会心理学家,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心理学教授。主要研究自我、社会排斥、归属感、性、自我控制、自尊、自我挫败行为、动机、侵略、意识和自由意志等。
William Hamilton:苏格兰哲学家和改革者,他曾于1838年到1856年间在爱丁堡大学任逻辑和形而上学教授。
锡拉库萨(Syracuse),意大利西西里岛东岸海港城市,公元前734年由来自科林斯的希腊人创建。
Robin Vallacher(1946—):佛罗里达大西洋大学心理学教授。
Daniel Wegner(1948—):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哈佛大学的心理学教授,美国科学促进会会员。他将实验心理学应用于精神控制和有意识的意志,并发起交互记忆和行动识别的研究。
Richard Davenport-Hines(1953—):英国历史学家和文学传记作家。他最为人所知的是诗人奥登的传记。
William Ernest Henley(1849—1903):英国诗人、批评家和编辑,最著名的是其1875年的诗《不可征服》。
Jack Brehm(1928—2009):美国堪萨斯大学社会心理学名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情感,尤其是情感强度以及情感与动机的关系。
Philip Pullman(1946—):英国英格兰小说作家。是畅销奇幻小说《黑暗物质三部曲》的作者,被认为是“继《魔戒》作者J.R.R.托尔金之后最优秀的益格鲁一撒克逊奇幻小说家”。目前正撰写黑暗物质三部曲的续篇。
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他支持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义。
Robert Hare(1934—):主要研究犯罪心理学。他开发了用于诊断精神病和预测暴力行为可能性的黑尔精神病性量表。
Peter Suedfeld:英国哥伦比亚大学心理学教授。
Lawrence Hinkle:美国精神医学家。
Harold Wolff:美国精神医学家。
Arthur Koestler(1905—1983):英国籍匈牙利作家和记者。他在1940年出版了反极权主义小说《正午的黑暗》,由此赢得了国际声誉。
John Conroy(1786—1854):英国军官,担任肯特公爵夫人及其女儿维多利亚公主的审计官。
Ervin Staub:马萨诸塞大学阿姆赫斯特分校前任心理学教授。他是和平与暴力心理学博士项目的创始人,致力于研究助人行为与利他主义,以及大规模暴力和种族灭绝心理学。
Robert Browning(1812—1889):维多利亚时代第二大诗人。诗集有《戏剧抒情诗》《戏剧罗曼司和抒情诗》《男男女女》《剧中人物》等,他还创作了《斯特拉福德》等8部剧作。
第6章 洗脑和施加影响
爱自由即爱他人;爱权力即爱自己。
威廉·哈兹里特,《政治评论》中的“论时报”
在前五章中,我分析了“洗脑”一词的来历和演变,以及洗脑与诸多改变思想之情境的关联,这些情境包括:宗教和政治团体(第2章)、广告和教育(第3章)、精神疾病治疗(第4章)以及出现在军队、刑事司法系统,甚至是人际关系中各种形式的社会控制(第5章)。现在是时候从这些例子中总结一些关于洗脑特性的结论了。
第1章对“洗脑”一词产生半个世纪以来的四种较明显的用途进行了区分。作为一个政治上被广泛使用的贬义词,“洗脑”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受到人们的关注,并遭到了批评,而且这个用途至今仍非常普遍。遇到难以解释的现象,因不明就里而将“洗脑”作为一种不得已而姑且采用的概念,这在刚开始时无疑占了上风,但随着社会心理学的发展,那些令亨特困惑不已的人类行为已经能够通过具体理论得到合理的解释,进而使得“洗脑的用法越发明晰”。媒体在某些情境下,比如报道邪教,暗指某种邪恶、神秘而又令人心满意足且极度兴奋的活动时,仍会诉诸洗脑一词;但大多数社会学家可能会说,洗脑一词本身并不能作为一种解释。也就是说,没有一种具体的、魔法般的过程叫做“洗脑”,更确切地说,“洗脑”是一个集合名词,是一系列具体的社会心理过程的总称,当“思想改造术”被用于影响一个人或一群人时,这些具体的社会心理过程便可能部分或全体发挥效用。
洗脑的类型
正如第2—5章所示,涉及改变思想的那些情境并非一成不变。邪教和政治党派通常都有等级体系,有一个首领和众多追随者,且双方的需求通常是互补的。这些社会机构之所以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组织的力量。这些组织可能具有高度的强制性,而且最终不仅主宰了领导群,也主宰了追随者的认知图景。它们实施我所提及的强制洗脑,不管洗脑者是按自己的计划行事(如虐待伴侣或儿童),还是在一个大的社会体制中担当角色,强制洗脑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涉及个人,且极具强迫性。
广告的强迫性要小得多。一个邪教可能会试图将一种意识形态系统全部强加给其追随者,但一个特定的广告却旨在改变几种特定的(与产品相关的)观念。广告一般也反映了当前人们所接受的意识形态,并且在这种意识形态范围之内运作——当下,大部分英国电视广告都以资本主义、消费主义和个人自由为背景。广告具有“一对多”的社会结构——由少数人产生的一种影响形式,瞄准一个相对不变的受众群体。甚至对于精致的广告也是如此,这一点与邪教有很大的不同。这是一种暗中洗脑,其影响单独看来很薄弱,但时间一长,积累到一定数量,就会形成一种几乎不可挑战的文化背景。例如,当我们每天都面对着数以百计的广告时,我们无法说是某一个广告造就了消费文化。然而,把这些广告放在一起,它们背后所蕴含的信息就会对我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
不管是强制性洗脑还是暗中洗脑,从电视广播到恐怖主义,都属于更广范围的影响手段。回到之前提及的认知图景的比喻,我们可以说,一个企图产生影响以改变人内心世界的方式有很多种:从最轻微的说服——如微风拂过草地,到灾难性的武力强制洗脑一如地震或火山喷发。很多意识形态机器既使用武力手段,也使用隐秘手段,家庭虐待即为一例。此外,正如前几章所示,很多个人及社会因素都会影响到任何一个影响企图的性质与成败。这些因素包括:目标个体的性格、态度、行为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差异性;试图产生影响力的人的目标、在影响手段上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企图所发生的意识形态背景,以及传播影响的社会结构。胁迫的程度和类型,以及目标对象和施虐者的相对社会权力,也会对其产生重要影响。社会心理学家已对影响及社会权力作过大量的研究。
第3章中,我们探讨过罗伯特·西奥迪尼著名的“产生影响力的武器”分类体系(敢于承诺与言行一致、利益互惠、社会认同法则、说服者的权威及亲和力以及稀缺原则),最初就是源于广告和销售领域。另一个分类体系是约翰·弗伦奇和伯伦特·雷文的“社会权力基础”,这个分类体系在组织心理学和职场心理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约翰·弗伦奇和伯伦特·雷文区分了社会权力的六种来源:奖励、胁迫、合法、专业、参照和信息。雷文的解释如下:
试想一个管理者用来纠正其下属工作方式的权力基础:奖励(给顺从者升职或加薪);胁迫(对于不服从者,以降薪等惩罚相威胁);合法(强调管理者有权实施这些行为,而下属有义务服从);专业(管理者熟知在一件事中怎么做是最好的选择);参照(唤起一种互相认同感,以便下属在其行为中模仿管理者);信息(悉心向下属解释为什么纠正后的行为最终对其有利)。
雷文,“权力/互动及人际影响”,第218页
思想改造术的改造目标可能是信念、情感或行为,它可能依靠权力、隐秘手段或理性说服,它可能引诱或威逼,最终使改造对象要么感到反感、憎恶和无助,要么感到欢喜、感激和权力提升。总之,思想改造术要做的事只有一件,那就是像所有的刺激反应模式那样改变被改造者的大脑。
正如亨特、乔治·奥威尔及其他人所描述的,强制洗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胁迫和情感,依赖于权力的不平等,以及强烈的相互作用;而这种相互作用产生于团体,尤其是小团体之中。强制洗脑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这就是为什么强制洗脑未被西方政府广泛采用的原因之一,另外一个原因出于伦理方面的顾虑,但有时主要是出于前一个原因。然而,诸如邪教或恐怖主义组织这样的小团体却能够使用极端的手段,因为他们能更彻底地控制受害者的环境。他们还可以将外部世界作为一种无时无刻、无处不在的威胁,以激起受害者内心的恐惧和焦虑(而自由、和平和安全的民主团体则必须作更大的努力才能使这些策略为人所信服)。洗脑旨在改变行为,但行为是次要的:洗脑的主要目标在于改变受害者的思想,使其符合洗脑者推崇的意识形态。无论受害者如何抵抗,不管他先前的观念多么迥异,他都有可能被改造。理想情况下,受害者的认知图景会发生足够大的改变,使其不仅影响到与强加意识形态直接相关的信念,而且还影响到其他所有信念,不管这些信念多么微不足道。于是,所有的行动和感知都可以用新的信念去重新解读。
洗脑背后的思想
就像心理学家所说的,洗脑既是一个认知概念,也是一个情感概念:它既运用理性,又利用情绪(在本书第二部分我们将看到,这两者的对立并不是绝对的)。情绪非常重要,而且其力量可能极其强大。洗脑唤起人们对失去控制的恐惧、对被他人利用和支配的恐惧,以及对失去个人身份的恐惧。这一点上,它与指令幻听极为相似,这种强迫的内在声音能够使精神分裂症患者感到极度恐惧。在社会环境中,洗脑与醉酒一样,其受害者都会因为无法有效控制自身行为而遭受谴责(虽然酒醉者当时认为自己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不同于醉酒的是,洗脑攻击的不仅是受害者的自我控制感,还有其自我认同感。行动的支配来自外部,但一个被成功洗脑的受害者并不这么认为,他会自愿为最终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这一点而言,洗脑与精神分裂症刚好相反,精神分裂症患者通常感觉到命令其行动的声音来自外界(外星人、美国中央情报局、魔鬼,或者任何其他可能的东西)。
洗脑也有认知的成分:确切地说,它借用了许多关于我们自己的思想。这些思想已在前五章中多次出现过,但我想有必要在这里整理一下,因为它们对我们认识思想控制,以及思想控制所引发的问题十分重要。
权力思想
对权力的定义纷繁各异,但都集中于一点,即个体施动者按照某种方式行动的能力。因此,除非你是上帝,否则你的权力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权力;肉体凡胎的人类能够做某些事,也就必定有其做不了的事。权力的概念与控制和影响的概念密切相关,而且在前面社会权力的语境中已讨论过,权力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颇有影响力的心理学家戴维·麦克利兰认为,权力的动机——他将其定义为“寻求权力的内在需要或倾向,或意图对他人产生强烈影响”——是产生社会行为的三大基本动机之一(另外两个动机分别是获得成功的需要,以及社会归属感,即对社交和拥有朋友的渴望)。